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政策

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省平台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数:0

  为便利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国家发改委近日简政放权,正式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此前,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主要包括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办法》明确规定,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办法》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在《办法》中,新增加了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到位的原则,《办法》明确国家发改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职责,维护境外投资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

上一篇: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下一篇:坚持依法行政 着力推进改革 为税收现代化建设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