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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贸企业遭遇税收 “硬指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数:1

钢贸企业的经营难题已不仅限于市场的冷淡和利润的稀薄,除了人力成本、财务成本的上升等普遍面临的难题,税收也成了他们的“致命伤”。

这一年来,钢贸企业的经营难题已不仅限于市场的冷淡和利润的稀薄,除了人力成本、财务成本的上升等普遍面临的难题,税收这一平日里并不被常谈起的支出,此时却成了他们的“致命伤”。

日前,有不少钢贸企业的经营者反映企业面临税负过重的问题,在钢铁行业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的形势下,他们的缴税额不降反增。

企业利润下降税负不降反增

“税务局的人刚走,给我定了死任务了,必须交上。”刚一进办公室,唐山海港华贸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蕾就开始对记者诉起了苦。

今年这一年来,缴税成为了她的头等烦心事,“刚打发完国税,地税紧跟着就来了”,这样的情况,她每个季度都要面对好几次。

而谈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她也颇为发愁,“虽然业务量保持正常,但利润点越来越低了,角钢总体来说还有点利润,线螺一直在赔钱,估计到年底的时候,除去各种税费和支出,总体上能保持不赔不赚就不错了。”

在利润越发稀薄的同时,人力成本、财务成本都在不断地上升,“现在拿贷款都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利息差不多有9厘多”。

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依旧不依不饶,“企业的纳税额非但没有比去年降低,反而更高了。”她的说法也得到了多家钢贸企业的佐证,记者调查的几家钢贸企业普遍反映,有相当于一半左右的利润缴了各种税费。

另据一位不愿具名的钢贸商反映,“现在的税务局根本不管企业规模以及营业额等数据,完全就是强行摊派,根据税收指标任务量,规定哪家企业必须交多少”。

他表示,税务局一开始的时候还是软磨硬泡,实在不行的话,他们会拿出自己的杀手锏,“不交钱就休想拿到税票”。

税费负担为何更重

唐山的一位钢贸商表示,今年的征税力度较往年更为严厉,“以前还有一些弹性空间,今年不少企业萎靡甚至停产,对剩下的企业来说,征税的弹性空间就更小了,‘税收没商量’成了税收部门的刚性姿态。”

他认为,目前的征收方式并不合理,“当行业不景气时,应该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实际征收。”

而针对他的说法,税务局方面给出的答复是,“之所以采取定额征税的方式,是因为很多钢贸企业不具备完整的账册体系,根本无法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往往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

定额征收本身无可厚非,关键在于这个额度是依据什么而定的?

定额征收的依据无疑是企业的收入状况,但是,在今年钢贸企业普遍利润稀薄的情况下,缴税额为何会不降反增?这或许能从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中找到答案。

这一年来,钢铁行业持续不景气,在经济下行浪潮中艰难求生的钢贸企业,期待着更大的减税空间,缓释压力,以度寒冬。与此相悖的是,在唐山这样的资源性城市,钢铁行业的不景气会直接带来财政收入的增长压力。

但是,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今年上半年,唐山市财政收入仍然高速增长,同比增长8.7%,而国税、地税也双双突破200亿元大关,分别同比增长9.6%和16.58%,这似乎有点反常。

在企业减税和财政增收这一悖论上,能否找到一种平衡?从目前来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业内人士分析称,“经济增长趋缓的背景下,从财政和税收收入的高增长来看,钢贸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就不难解释了,在素有税收增长指标的各省市,税收增长指标的压力下,极易产生强制性的‘抓税’行动,而钢贸企业无疑就成为了被抓的对象。”

税务部门为何“硬”得起来

“身怀利器,杀心自起”,说的是一个人如果有了武器,便会不由自主地一试身手。所谓利器,不同之处便有不同寓意,身处庙堂之上,权利即是利器。在面对钢贸企业时,税务部门手中的职权无疑便是所谓的利器。“不足额缴税就不给税票”无论如何看,都不存在违法之嫌,充其量只能算“合法伤害”。

如果辩证的来看,税务部门之所以能如此强势,除却其手握的“合法伤害权”,恐怕钢贸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不规范及倒票等行为也足以成为其硬气的口实。

众所周知,钢贸企业在钢材销售时,往往有带票和不带票的区分,一些中间商发挥其经营灵活性的优势,赚取中间差价或销售回扣,但并不主动申报纳税。“比如,中间商将购进钢材销给甲单位,但要求钢贸企业将发票开具给乙单位,并向受票方收取7%~8%的手续费,或者购进货物自己加工后再卖给受货单位,但将发票直接由购货方开具给受货方,中间差价用运输发票或白条领取。”

况且,钢贸企业的操作远远不止带不带票这么简单,此外,还有迟开发票、虚开发票、中间人倒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偷税漏税。

对于这些现象税务部门并非不清楚,只不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在中国这个传统上情大于法的国度,作为工作在一线的税收征管人员,难免经常面对上级打招呼和亲戚朋友的说情。在“人情”与“法规”面前,税收征管人员还是有自己的底线,那就是“酒肉穿肠过,税法心中留”,当时吃吃喝喝的现象是有的,但是执行税收工作时,基于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把握,就变通地采取“放水养鱼”式的征管方式,这样既照顾到“人情事故”,又不违反法规政策,使自己不至于丢了饭碗。

所谓的“放水养鱼”式征管方式,即平时对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视而不见,但是在税收任务需要的时候,利用这些违法事实,想征多少就征多少,作为完成税收征管任务的“备胎”。

按照这种说法,钢贸企业这条“鱼”,在税收部门设计的水缸里游,税收征管人员看得最清楚,想捞谁就捞谁,至于捞多少,就要看当地政府和税务总局下达的任务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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